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介绍

办理介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的企业机构需要根据服务范畴办理该许可。
(一) 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 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文网文七大类型:
1. 音乐娱乐产品
2. 游戏产品
3. 演出剧(节)目
4. 艺术品
5. 动漫产品
6. 网吧类网络文化产品
7. 展览、比赛活动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进行审批
根据当地具体管理部门要求,部分地区需要年报或月报
3年有效期、期满提前60日申请续期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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